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规程简介
更新时间:2020-10-09 00:00:00 来源/作者:广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一、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程序对水生动物与进行疫病检疫。
二、水产备种产地检疫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时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的基础,从源头预防疾病,控制水产疫病的传播,对保障我国水产养殖健康发展,维护渔业生产安全全关重要。
三、水产苗种种产地险疫的对像与检疫范围
鱼类
类别 | 检疫对象 | 检疫范围 |
1、淡水鱼 | 鲤春病毒血症 | 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 |
草鱼出血病 | 青鱼、草鱼 | |
锦鲤疱疹病毒病 | 鲤、锦鲤 | |
斑点叉尾蛔病毒病 | 斑点叉尾蛔 | |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 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 | |
小瓜虫病 | 淡水鱼类 | |
2、海水鱼 | 刺激隐核虫病 | 海水鱼类 |
甲壳类
类别 | 检疫对象 | 检疫范围 |
1、虾 | 白斑综合征 | 对虾 |
桃拉综合征 | ||
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 ||
罗氏沼虾白尾病 | 罗氏沼虾 | |
2、蟹 | 河蟹颤抖病 | 河蟹 |
贝类
类别 | 检疫对象 | 检疫范围 |
贝类 | 鲍脓疱病 | 鲍 |
鲍立克次体病 | ||
鲍病毒性死亡病 | ||
包纳米虫病 | 牡蛎 | |
折光马尔太虫病 |
四、申报点设置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五、临床检查
检查方法有群体检查、个体检查、快速试剂盒检查和水质环境检查,群体检查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状态;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快速试剂盒检查应采用农业部批准的病原快速试剂盒讲行检测;水质环境检查是对养殖环境进行调查,对水温、溶解氧、酸碱度、氨氮、亚硝酸盐、化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进行测定。
六、实验室检测
按相应疫病诊断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所需样品的采集应按《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7103-2008)的要求进行。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七、检疫程序
八、检疫结果的处理
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可以治疗的,诊疗康复后可以重新申报检疫。
(2)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相关规定处理。
(3)病死水生动物应在渔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货主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水生动物启运前,渔业主管部门应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检疫记录
1.检疫申报单
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24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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