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发布 | 《农业农村部关于稳步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全文)
更新时间:2025-07-21 10:30:50 来源/作者:农业农村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粮食安全、践行大食物观、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等决策部署,更好发挥稻渔综合种养在保障粮食安全和水产品稳定供给、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作用,各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要持续稳步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要牢固树立“以稻为主、稻渔互促、绿色发展”理念,坚决守住“不与人争粮,不与粮争地”底线,补齐模式、品种、装备等方面短板,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共同发展,力争用三到五年时间,实现种养模式更加高效,种养生产更加绿色,质量安全更有保障,联农带农共富典型更多涌现。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规范提升,稳定水稻生产
(一)加强模式推广应用。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稻渔综合种养模式推广工作,提高推广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稻渔产业发展,合理确定优先和适宜发展区域、开发时序和强度,优先利用冬闲田和盐碱地,合理控制规模。支持地方按照标准化、品牌化和全链条要求,建设一批稻渔发展重点县,平原地区推动集中连片特色发展,促进产业集聚,丘陵山地加大适宜小碎散地块和房前屋后“稻渔+”示范推广,促进农民增收。加大先进适用成熟的稻渔模式示范推广力度,华东(华中)地区推广稻虾、稻蛙、稻鳖模式,东北地区推广稻蟹、稻虾模式,西南地区推广稻鱼模式,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综合效益评价。
(二)推动标准应用普及。落实《稻渔综合种养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及时制定技术成熟、适用区域较广、发展潜力较大的新型模式标准。鼓励地方、协会、企业等制定覆盖主推模式和关键技术环节的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以及简便易懂的生产模式图、操作明白纸,推动经营主体按标生产。及时组织开展标准实施应用跟踪评价,适时修订各类标准,提升标准实施水平。
(三)强化工作指导规范。各地要扛牢耕地保护责任,夯实粮食生产根基,对稻渔综合种养沟坑占比、水稻单产、投入品使用、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等开展常态化工作指导,对不符合沟坑占比等要求的稳妥调整。要将落实《稻渔综合种养通用技术要求》国家标准作为建设各类示范主体的必要条件,支持地方建立工作指导长效机制。加强稻渔产品药残检测,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对新发展的主体加强指导,鼓励优先应用少挖沟不挖沟模式。
二、强化创新引领,加快转型升级
(四)加快技术升级迭代。统筹农业和水产技术推广体系、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农业农村部稻渔综合种养生态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平台资源,鼓励组建跨学科行业的科研创新平台。聚焦少挖沟不挖沟、水稻稳产丰产、药肥减量、质量安全、减排固碳等需求,加强稻渔综合种养系统生物群体协同作用机理、稻田养殖承载力、减肥减药节水机制等基础理论研究,创新集成田间工程、物种配比、减药控残、精准栽培、健康养殖、资源循环利用、“数智”管理等关键技术,形成一批促进水稻生产、提高复种指数、绿色低碳、质量安全的稻渔综合种养新型模式。鼓励地方将兼顾数量和质量的新型模式创制作为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建设一批新型模式试验主体,推动传统模式升级和新型模式创制。
(五)突出种业发展支撑。支持以丰产优质、抗病抗逆为目标性状的水稻品种和以适应浅水环境、速生、抗病抗逆为目标性状的水产品种培育,加快育繁推一体商业化水产育种体系建设。各地要将适宜稻渔综合种养品种研发和良种供应能力提升作为种业振兴重点支持内容,稻虾产区要加大小龙虾繁养分离模式推广和良种选育,稻蟹产区加大抗病河蟹新品种研发和本地化种苗供应能力建设,山区和高原地区加大适宜稻渔综合种养土著鱼类良种选育利用,盐碱地区加大耐盐碱水稻、水产品种研发应用。
(六)提升装备技术水平。以农机农艺与水产养殖技术融合为方向,围绕农机作业与田间工程协调配套、农机作业与稻渔模式下水稻丰产栽培技术协调配套,支持开展适宜稻渔综合种养的小型化、轻简化、智慧化农机具研发应用。围绕自动控制、精准饲养、智能决策,支持环境和水质监测、自动增氧、智能投饲巡检等技术装备在稻渔综合种养上的应用,加快示范推广。
三、促进富民增收,激发产业活力
(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有条件的农户开展集约化、标准化稻渔综合种养。支持家庭农场再联合、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品牌共享、风险共担开展联合与合作,促进产加销一体化发展。各地要因地制宜创新培育稻渔综合种养农创客,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大学毕业生等返乡创业扶持。
(八)推动全产业链集群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申报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引导资金、人才、科技、数据等资源要素向优势产区集中,协同推动标准化种养、集约化加工、体系化物流、品牌化营销和全程化社会服务发展。深入挖掘稻渔综合种养多功能性,引导经营主体开展基于稻渔综合种养的美食餐饮、特色民俗、农事体验、休闲康养、研学科普等活动和服务,促进稻渔综合种养与当地民俗文化、旅游观光、乡村建设融合发展。培育区域公用品牌,加大对经营主体产品品牌创建、宣传推广、市场开拓等引导扶持,促进区域公用品牌与产品品牌相互赋能、共同发展。
(九)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引导稻渔综合种养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普通种养户建立“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股份联结、“保底价+市场价上浮”订单联结等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关系稳定、联结紧密、权责一致、利益共享、风险可控的利益共同体。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开展各类生产经营服务,创新推广单环节、多环节托管模式,增强对普通种养户的服务带动能力。各地要将经营主体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特别是带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脱贫人口情况,作为其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加大联农带农典型宣传力度,促进形成联农多受益多、联农紧受益多、联农稳受益多的导向。
四、强化保障措施,合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各地要深刻认识稻渔综合种养在稳产保供、富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顶层设计,优化产业布局,统筹用好粮食生产、渔业发展、高素质农民培育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等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稻渔新型模式研发推广、良种研制、装备推广、加工能力提升、农(渔)民培训、品牌化营销、农文旅融合等项目给予支持。同时,鼓励地方对稻渔产业“小而美”、“小而精”项目提供一揽子支持政策,合力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提升、高效益保障。积极争取保险、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探索创新各类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
各地要开展稻渔产业发展监测,及时防范产业发展风险。发挥各级农业和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水产学会系统、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平台载体作用,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技术培训,推广科技小院模式,深化校地合作,举办稻渔综合种养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大会、稻渔产品推介等。鼓励稻渔综合种养“走出去”,加强与澜湄国家间的稻渔综合种养减贫交流合作和技术输出。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农人”队伍发展指导服务,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典型案例遴选推介,开展主题征文、科普宣传等活动,宣传稻渔综合种养稳粮促渔、提质增效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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