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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06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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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调整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25-09-03 11:10:34       来源/作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全面建设海洋强省工作部署和全省海洋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动我省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财政厅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为便于更好地理解《通知》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建设现代海洋牧场,是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践行大食物观的重要举措。202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强调“要树立大食物观,既向陆地要食物,也向海洋要食物,耕海牧渔,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将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作为省委“1310”具体部署的重要内容。2025年6月26日,全省海洋经济工作会议上,黄坤明书记、王伟中省长分别对“加快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作出指示。《广东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明确提出,到2027年、2030年、2035年,我省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养殖工船等装备养殖水体将分别达到2300万立方米、3500万立方米、5000万立方米。

为落实国家有关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2023年11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的若干财政支持政策》(粤财农〔2023〕171号),从强化财政资金保障、强化财政金融联动、强化多元投入、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若干项支持性政策。其中,第一条“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的“(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中提出:“落实海域使用金征收、减免政策,对于布局在水深不小于15米的重力式网箱,水深不小于20米的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等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经审批养殖用海的地方政府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免缴前5年海域使用金”。上述政策实施以来,在优化我省养殖用海布局、助力现代化海洋牧场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有些地方受自然条件限制,有些项目受养殖技术和建设维护成本等因素影响,未能享受到减免政策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全省海洋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提高优惠政策覆盖面,切实降低企业和个人用海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等有关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印发了《通知》,对前述粤财农〔2023〕171号文中关于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减免适用范围进行优化调整。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就取消水深条件限制和明确政策执行要求提出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水深条件限制要求

《通知》将粤财农〔2023〕171号文中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适用范围由“布局在水深不小于15米的重力式网箱,水深不小于20米的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等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经审批养殖用海的地方政府财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免缴前5年海域使用金”调整为“广东省管辖海域范围内的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及养殖平台等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对以上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经审批用海的地方政府财政和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可免缴前五年的海域使用金”。

(二)明确政策执行要求

《通知》明确了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的执行要求:“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对于通知印发前已批准用海且符合上述免缴海域使用金条件的现代化海洋牧场项目可参照上述要求办理,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予退还。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对于《通知》印发前符合上述规定的已批复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可在收到新一年度的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用海的地方政府财政和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免缴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应缴海域使用金,原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不予退还。存在欠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缴清海域使用金欠款后,再提出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

三、工作展望

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将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时研究对策并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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