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必看!这些药物的配伍禁忌
更新时间:2026-04-30 15:36:28 来源/作者:华中渔业研究社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针对池塘的各种情况,难免会使用到各种药物,但对于这些药品的使用来说是有规范和注意事项的,而且也并非一种药品能够适用于所有的养殖品类,甚至,也还要考虑到天气、水温、塘口深度等因素。
因此,对于一些水产药物在使用的时候会有一定的禁忌要注意!
水产药物注意事项供大家参考:
1、【菊酯类用药】:虾蟹禁用,水质清瘦,水温低时,尤其是是20℃以下,对鲢、鳙、鲫鱼毒性大,如沿池塘边泼洒或稀释倍数较低时,会造成鲫鱼或鲢鳙鱼死亡。
2、【含氯、溴消毒剂】:在水质肥沃时使用会导致缺氧泛塘,当水温高于25℃时,按正常用量将含氯、溴消毒剂用于河蟹,会造成河蟹死亡,死亡概率在20-30%。
3、【水质因素】:当水质恶化或缺氧时,应禁止使用外用消毒、杀虫药,用后48小时内,应加强对用药水体的观察,防止造成继发性水体缺氧。
4、【水体维C】:不能和重金属盐、氧化性物质同时使用。
5、【硫酸铜、硫酸亚铁】:30天内的虾苗禁用!贝类禁用,用药后注意增氧,瘦水塘、鱼苗塘适当减少用量,广东鲂、鲟、乌鳢、宝石鲈慎用。
6、【一水硫酸锌】:特别注意使用后缺氧,用于海水贝类时应小心,有可能致死。
7、【硫酸乙酰苯胺】:鱼苗及虾蟹苗慎用!注意增氧,珍珠、蚌类等软体动物禁用,放苗前请试水。
8、【敌百虫】:虾蟹、淡水白鲳禁用!加州鲈、乌鳢、鲶、大口鲶、斑点叉尾回、鳜、虹鳟、海水章鱼、胡子鲶、宝石鲈慎用。
9、【有效成分大于20%的海因类含溴制剂】:在水温超过32℃时,若水体内三天累计用量超过200克/亩·米,会造成在脱壳期内的甲壳水生动物死亡。
10、【盐酸氯苯胍】:若拌饲料不均匀,会造成鱼类中毒死亡,特别是鲫鱼的死亡。
11、【杀藻药物】:所有能杀藻的药物在缺氧状态下均不能使用,否则会加速泛塘。
12、【季铵盐碘】:瘦水塘慎用!
13、【青虾过敏药】:青虾对二二三乳剂,甲胺磷、呋喃丹、杀虫菊酯、敌百虫等较为敏感,禁止使用!
14、【罗氏沼虾过敏药】:罗氏沼虾对敌百虫特别敏感,应禁止使用,同时控制使用下列药物:漂白粉0.1g/m3以下、硫酸铜0.7g/m3以下、生石灰250g/m3以下。
常见水产药物的配伍禁忌:
15、生石灰:不能与漂白粉、钙、镁、重金属盐、有机络合物等混用。
16、漂白粉等含氯制剂:不能与酸类、福尔马林、生石灰等混用。
17、硫酸铜:与氨溶液、碱性液体、鞣酸及其制剂等混用会产生沉淀。
18、碘及其制剂:与氨水、铵盐类生成爆炸性碘化氨;与碱类生成碘酸盐;与重金属盐类生成黄色沉淀;与生物碱共用会变蓝色;与龙胆紫共用疗效减弱;与挥发油、脂肪油共用分解失效;与碱性药物、抗胆碱药、H2受体阻滞剂合用使本类药物的吸收减少。
19、高锰酸钾:与有机物如甘油、酒精等会还原脱色失效;与氨及其制剂呈絮状沉淀失效;与甘油、药用炭、鞣酸等可发生爆炸。
20、磺胺类药物:与碱性液体、生物碱液体或碳酸氢钠、氯化铵、氯化钙等产生沉淀使药效降低;与碳酸镁类混用增加对肾脏的毒性。
21、敌百虫:不能与碱性药物一起溶解混合使用;溶液长久放置逐渐分解失效。
22、四环素:与青霉素混用,金霉素盐酸盐与金霉素季胺盐混用等会产生拮抗作用。
23、青霉素:与碱性药液如ST注射液等逐渐失效;与酸性药物如四环素等分解失效;与氧化剂、碘配、高锰酸钾、过氧化氢溶液失效;与重金属盐如铜、汞、铅等失效。
24、土霉素:与中生及碱性溶液沉淀失效。
25、金霉素:与复方碘溶液沉淀失效。
26、四环素:与生物碱试验沉淀失效,不能与含氯消毒剂使用,与挥发油、脂肪油共用分解失效。
水产渔药配伍增效常用组合:
外用杀虫药:
在多种寄生虫病混合感染时,将不同种类的杀虫药进行配合或混合使用,有时也因寄生虫产生抗药性而要将不同种类的杀虫药混合使用。一般情况下,杀虫药混合使用常在高温养殖期的水质较肥有池塘中进行。以下为常用组合:
1、“辛硫磷”加“阿维菌素”:防治蠕虫类、甲壳类寄生虫。用量为各自之和。
2、“辛硫磷”加“氯氰菊酯”:防治蠕虫类、原生动物类寄生虫病与杀灭寄生虫虫卵。用量为各自之和。
3、“阿维菌素”加“氯氰菊酯”:防治甲壳类、原生动物类寄生虫病与杀灭寄生虫虫卵。用量为各自之和。
4、“辛硫磷”、“氯氰菊酯”、“阿维菌素”:防治常规鱼类暴发性出血病,用量为各自之和。
5、硫酸铜配硫酸锌:治疗纤毛虫,效果更好。
结语:在养殖生产过程中,为了加强药物的治疗效果,有时需要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联合使用,即联合用药。但是有许多药物存在配伍禁忌不能混用,联合用药后,有的是药性(毒性)加强,造成药物中毒;有的则是因产生拮抗作用,而导致药物疗效降低,使用后达不到预期的治疗效果。这些情况都是在联合用药过程中必须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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