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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7月0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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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财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5-07-03 09:50:49       来源/作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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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珠海市海洋发展局,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央财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中央财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6月4日



广东省中央财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管辖范围内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规范(试行)》《农业农村部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工程建设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不含计划单列市)的中央财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

本省管辖范围内其他人工鱼礁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项目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中央财政海洋牧场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组织管理、任务落实和监督考核工作,重点做好项目实施单位确定、任务量核定、项目竣工验收和公示等关键环节管理。

县(市、区)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创建申报、审核、验收及日常监管等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设计、论证、实施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把招投标、质量管理和技术监督等关键环节,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地级以上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

第四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部署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按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模板见附件1)。项目补助内容、补助金额、资金比例、补助标准按照《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及两部委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仅对项目申报后新增建设内容予以补助,申报前建设的内容不予支持,也不得计入完成的项目任务量。

第五条 申报材料需报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项目真实性、可行性。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评审,报送农业农村部。

第六条 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会同省财政厅按照项目资金申报要求提出年度项目资金申请,上报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核定并下达本省的项目数量和补助资金,按有关要求将项目和补助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地。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项目资金拨付后,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拨付资金规模和农业农村部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单位,并组织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深度要求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第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审核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项目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予以批复并报送农业农村部备案。相关批复文件将作为项目资金下拨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批复后,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组织实施,并要求其定期报送资金使用和建设工程量等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开工或实施前应取得环评和海域使用相关手续,未取得相关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行建设单位承担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人工鱼礁礁体制作、安装和投放全过程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对工程材料和礁体制作、安装、投放等全过程进行监理。对鱼礁数量、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核查材料的数量和质量、礁体制作工艺、礁体制作模具或模板的数量和质量,对礁体的陆上运输、海上运输、海上定位投放等全过程进行现场旁站监理。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强化项目档案管理。在人工鱼礁投放施工时,应当留存全部影像资料、技术资料及投礁前后海区海底多波束侧扫资料。项目所有的批复文件、技术资料、设计施工及规章制度等资料要全部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有下列情形的,应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一)变更建设主体;

(二)改变建设地点;

(三)改变人工鱼礁类型;

(四)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超过10%;

有下列情况的,应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一)工程量或投资额变动不超过10%;

(二)不改变鱼礁类型仅改变鱼礁单体结构。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中央财政海洋牧场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进行调整或终止。

项目终止后,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中央财政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类验收、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项目验收类型主要包括项目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

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项目初步验收直接监督指导,地级以上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项目监督指导,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章  项目阶段验收

第十六条 完成人工鱼礁工程的批次礁体建造,经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确认批次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准备阶段验收材料,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完成阶段验收。

第十七条 阶段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设单位前期资料。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海域使用权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各项批复文件、各项招投标文件、各项合同、预制场地、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办理手续等材料。

(二)施工单位施工资料。施工组织方案、现场照片、材料合格证、材料数量签证单、分项验收资料等。

混凝土、钢筋等各个环节的数量和质量应当符合设计和批复要求。商品混凝土、钢筋等材料的进场检验、签名盖章记录、发票等应当完善。如果确有必要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执行。

礁体制作工艺、礁体制作采用的模具(模板)的数量和质量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礁体制作应当绑扎土工格栅,土工格栅绑扎批次应当完成检验批次验收。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出具签名盖章的已自检合格的工程进度报表。

(三)监理单位监理资料。监理日志、钢筋尺寸复核、混凝土标号检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四)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符合相关规范,盖章等手续完备。

(五)合同制度执行情况。建设单位不得支解发包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违法转包、违规分包工程。

第十八条 阶段验收的礁体数量、规格和质量应当符合设计和批复文件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出具阶段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2)并签字盖章确认。

(一)礁体数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同时见证礁体数量核验,拍摄留存各个礁体铭牌与礁体铭牌一侧的礁体全景照片,并在施工单位编制的礁体预制平面布置图上确认签字。

(二)礁体规格。抽测礁体规格包括长度、宽度、高度、梁柱板的厚度以及其他结构(如圆孔、方孔等)的尺寸,抽查礁体数量为1%-2%且不少于5个(礁体规格验收记录表见附件3)。

(三)礁体质量。单体礁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缺陷,质量验收应作出记录。单体礁的外观质量如出现严重缺陷、一般缺陷(缺陷分类见附件4,结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见附件5),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第五章  单项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单项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准备单项工程验收材料,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完成单项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 单项工程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项工程前期资料。单项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等材料。单项工程承担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二)单项工程施工资料。工程方案、工程实物和现场照片资料等材料。

第二十一条 单项工程的数量、质量和规格应当符合批复文件、设计和合同要求。单项工程验收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盖章确认。

第六章  项目初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的90天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准备初步验收材料并完成初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初步验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等前期资料、施工资料、监理资料、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各项建设内容的数量、质量、规格以及施工工艺应当符合设计和批复文件要求,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批复、设计要求,以及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初步验收报告(模板见附件6)。

第七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验收完成后及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地级以上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章进行预验收。

第二十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整体项目工程已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完成项目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四方验收报告)。

(三)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并经政府审计机关或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

(四)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项目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包括人工鱼礁构件质量检测报告等)。

(五)完成投礁区域声学水下勘测工作,并进行人工鱼礁投放量测算,出具声学水下勘测技术报告及项目海区建设前后的勘测对比图(比例尺为1:2000或1:5000)。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安排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不需要提供建设前后的勘测对比图。

(六)水下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设备已安装完毕,并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连续观测(通过水下光学或声学等方式)水下鱼礁区域情况(2016年度和2017年度安排的人工鱼礁建设项目除外)。

(七)系统整理项目文件材料,原始档案归档资料齐全、完整。

(八)项目建设内容涉及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相关要求的,相关配套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验收汇编材料(包括初步验收报告、竣工图表、工程总结、竣工决算、专项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等条目,具体目录见附件7)。汇编材料应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

(二)竣工验收汇编材料。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专家组开展竣工验收前准备好竣工验收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汇编、项目原始档案(项目档案清单见附件8)、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模板见附件9和附件10)、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材料以及项目实施相关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省农业农村厅收到申请后,在60天内组织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开展验收。对不满足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项目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应重新提请验收。

省农业农村厅确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的,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省财政厅、国家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专家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复的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实施。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包括资金到位时间及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按项目单独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等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变更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记录。包括人工鱼礁制作施工合格率,人工鱼礁投放数量、位置以及礁体结构的完整情况(以声学水下勘测技术报告体现);水下在线监测系统、海上平台等设施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有无试运转及测试的考核、记录;海藻场(海草床)建设区域、规模及生长情况;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竣工决算情况。按要求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政府审计机关或具有审计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得到有效解决。

(六)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设计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项目管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相关影像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七)已建成海洋牧场运行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八)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节能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或基本合格意见。

(一)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形;

(二)项目建设及验收过程中存在不符合《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的情形;

(三)采用声学水下勘测技术测算建成人工鱼礁空方数低于实施方案设计的80%;

(四)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证实工程建设存在严重问题或不符合相关规定;

(五)竣工决算和专项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证实项目建设存在严重问题或不符合相关规定;

(六)不按照竣工验收要求进行整改或限期未完成整改的;

(七)存在影响验收通过的其他问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验收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生效。验收报告可出具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种意见。

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为基本合格的,需在验收后30日内根据专家意见完成修改,报验收专家组复核,由验收专家组出具复核意见。复核意见不合格的需要按照验收专家组意见再次修改。项目验收意见为不合格的,省农业农村厅督促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组织验收专家组重新开展验收。无法整改或再次验收仍未通过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将验收情况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收到验收专家组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意见或复核合格意见后,向社会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后书面通报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八章  项目验收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养护型海洋牧场可申请划定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增殖型和休闲型海洋牧场可申请划定为重要渔业水域,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护。

第三十五条 未申请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重要渔业水域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县(市、区)或地级以上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并统筹增殖放流等渔业相关工作,提高海洋牧场综合效益。

第三十六条 在海洋牧场内,禁止从事围填海工程、水下爆破、采砂等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活动,从事港口建设、航道疏泼、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工程建设的,应事先征求农业农村部的意见,并提出相应的替代和补偿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其管理的海洋牧场增殖渔业资源。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在海洋牧场从事科研、开发、经营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和省海洋环境及渔业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海洋牧场的资源状况,合理安排开发利用活动。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养护型海洋牧场内不得从事拖网、围网、刺网作业。

第九章  项目资金监管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要设置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

第四十条 项目资金监管以属地监管为主,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地级以上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四十一条 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行为,将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财务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截留或挪用项目补助资金、不按实施方案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未能完成项目配套保障措施的,一经发现,将报农业农村部按照《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部分术语解释如下:

(一)中央财政海洋牧场:是指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批准、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设的海洋牧场。

(二)海洋牧场:是指在特定海域通过采取投放人工鱼礁等措施,构建的供水生生物繁殖、生长的良好场所。按照不同功能,海洋牧场可以分为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类。

(三)阶段验收:是指人工鱼礁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分批次完成礁体制作,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确认批次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对该批次礁体进行的验收。

(四)单项工程验收:也称交工验收,是指项目具体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单项建设内容或单项工程已按要求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其进行的验收。单项工程包括配套的船艇、管理维护平台等日常管护设施和水下可视化监测系统、鱼类行为驯化控制系统的购置,海藻场和海草床的种植修复等。

(五)初步验收:也称四方验收,是指项目具体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已完成,人工鱼礁工程阶段验收和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对整体项目工程进行初步检查和评估,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四方验收报告)。

(六)竣工验收:是指项目竣工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通过听取各有关单位的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观看影像资料,查阅项目相关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实地踏勘),进行咨询与讨论的方法,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项目管理及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模板

2. 项目阶段验收报告格式

3. 项目阶段验收礁体规格验收记录表

4. 项目阶段验收单体礁外观质量缺陷分类

5. 项目阶段验收单体礁结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 项目初步验收报告格式

7. 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汇编材料目录

8. 项目原始档案清单

9.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10. 项目竣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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